110年度司促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