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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五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嵐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栗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參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