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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上新王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英俊
上列
聲請
人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
非
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
委任狀
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