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1636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繼承自蔡吳文珍之股票遺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
惟未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即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
正本及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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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
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