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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黃馨賢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載,聲請人黃馨賢應為系爭支票受款人「科盈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向本院更正聲請人名稱(應更正為「聲請人:科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馨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