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宏曄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因
聲請狀附表
所載支票(SCAA0000000)
發票日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
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該裁定於110年11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