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依提出之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遺失之股票為股東莊硯婷所有,應以其為聲請人,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