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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硯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依提出之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函文,遺失之股票為股東莊硯婷所有,應以其為聲請人,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