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是記名證券遺失時,應由該證券所表張為權利人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股東莊硯婷、陳奕伶所有之股票滅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
惟股票既為莊硯婷、陳奕伶所有,即應由該二人為聲請人,本件聲請人既
非權利人,自不得就遺失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更正聲請人,該裁定於110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