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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聞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商業登記不符,請陳明正確
    聲請人名稱(「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妍蓁」
    或「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聞強」?)。若聲
    請人之名稱為「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聞強」
    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並蓋用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若正確名稱「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妍蓁」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陳明為何英誠文具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為黃妍蓁?),並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將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