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因
聲請狀上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不符,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並蓋用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該裁定於110年1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