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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億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張萍萍
上列
聲請
人請求
公示催告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並
非
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
委任狀
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