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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太禾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延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
    之聲請狀底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