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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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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意思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