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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 聲請狀之附表 所載發票人及付款銀行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及付款銀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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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