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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翠克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正晧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發票人及付款銀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內容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及付款銀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