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盛和織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