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楊代華律師
施穎弘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