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新臺幣40萬1,400元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957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66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嗣相對人就其中25萬8,600元部分,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請求給付
報酬訴訟(本院110年度北司簡調字第118號),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於25萬8,600元之範圍內業已起訴,逾25萬8,600元之範圍即40萬1,400元部分(計算式:660,000-258,600=401,400)
迄未起訴。從而,本件聲請於40萬1,400元之範圍內,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