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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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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全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矽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延 
相  對  人  彭光明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
    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付工資等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11日以109 年度司勞裁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起訴,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亦經本院向新竹地院查詢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