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陳耀楨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 條、民法第881 條之17分
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
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
抵押,法院
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
其有抵押權登記
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債務人或抵押人
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4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關係人陳耀楨向
聲請人借款、票據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09年6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與關係人於109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約定110年1月5日清償,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應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影本、
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雖辯以:伊固曾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但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有誤,且所請求之利息及遲延利息已超過法定年息20%
云云,所言縱係屬實,
核屬實體爭執,依上說明,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
非訟法院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