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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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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相  對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關  係  人  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建男 
關  係  人  立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立凱 

關  係  人  馬江秋蘭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
    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
    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
    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
    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108年8月26日起,邀關係人陳建男、立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連立凱等人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並由關係人馬江秋蘭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1,7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關係人奕龍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6月30日起陸續退票且已拒絕往來,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負債務8,916萬元。又系爭土地雖於108年9月12日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設定承諾書、借款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相對人等未陳述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