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國榮
相 對 人
兼 下一 人
關 係 人 境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向
聲請人擔保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6年4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6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67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
詎相對人自110年6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1,489萬7,737元及其約定之利息
暨違約金;相對人另為擔保
關係人對聲請人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於109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關係人自110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270萬3,801元及其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帳務明細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0年10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並經合法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
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