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福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林重宏律師
關 係 人 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
主 文
本件應由高銘裕為
相對人福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所明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於
非訟程序亦
準用前揭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福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高廖淑雲,
嗣變更為高銘裕,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
足憑,是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