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等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28年11月23日(
嗣於99年10月21日變更設定6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9年10月21日;於102年3月15日變更設定7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2年3月14日),相對人又於108年8月2日,再以
上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138年8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分別於①108年7月24日簽立授信合約書額度32,000,000元(於109年4月23日、同年11月2日簽立變更借據契約書)②108年9月12日簽立授信合約書額度72,000,000元③109年1月10日簽立授信合約書額度85,000,000元(於109年4月23日、同年11月2日簽立變更借據契約書)為證。
詎相對人自109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喪失
期限利益,尚欠本金139,622,904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變更借據契約書、
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證。本院於110 年3 月9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迄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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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部分:瑞安段一小段607建號***317.19平方公尺***81/1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