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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 2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80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吳琳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一十年四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漏附附表,應更正補附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