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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0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77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治、陳文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系爭本票四紙之提示日各為何?(分別不得早於各紙之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