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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0778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77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治、陳文佳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 系爭本票四紙之提示日各為何?(分別不得早於各紙之到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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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