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3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962號
聲  請  人  金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賴雿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28日(即涵蓋簽發本票之日)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