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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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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5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5550號
聲  請  人  凱新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慧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1555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期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4月25日
5,000,000元
110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2
110年4月28日
5,000,000元
110年7月28日
CH0000000
003
110年5月26日
10,000,000元
110年8月26日
CH0000000
004
110年6月15日
5,000,000元
110年7月15日
CH0000000
005
110年6月28日
10,000,000元
110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6
110年7月1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1日
CH0000000
007
110年7月2日
10,000,000元
110年7月25日
CH0000000
008
110年7月12日
10,000,000元
110年8月21日
CH0000000
009
110年7月12日
20,000,000元
110年8月15日
CH0000000
010
110年7月16日
5,000,000元
110年7月30日
CH0000000
011
110年7月16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9日
CH0000000
012
110年7月16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12日
CH0000000
013
110年7月16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20日
CH0000000
014
110年7月19日
5,000,000元
110年8月15日
CH0000000
015
110年7月26日
10,000,000元
110年8月26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