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17102號
聲 請 人 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李璋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灣澔美環保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李璋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該補正事項業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命補正,裁定於110年10月21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請盡速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