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17296號
抗 告 人 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42、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
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10年11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