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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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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78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849號
聲  請  人  總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鳴 
相  對  人  葉崇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付款地均未載,利息均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1784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期日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89
002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0
003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1
004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2
005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3
006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4
007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5
008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6
009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7
010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8
011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099
012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390100
013
105年9月6日
10,000元
未記載
108年9月1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