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18119號
聲 請 人 大田映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廣泰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5月10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金額新臺幣630,000元,利息
按年息5%計算,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08年5月12日,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本票有記載受款人,為記名本票,
惟其記載之受款人為「大映像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大田映像有限公司名稱有異,依形式觀之,自
難認聲請人已取得該本票票據權利,因之,聲請人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