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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9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328號
聲  請  人  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采婷 

訟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各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並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