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2690號
抗 告 人 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抗 告 人 黃國恩
黃國瑋
黃國豪
黃雅慈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0年3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
可憑,抗告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