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0010號
聲 請 人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對
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蛙蛙公司)未退還價款聲請發
支付命令。然蛙蛙公司法定代理人
暨唯一董事李子斌業已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代為
非訟行為,故聲請人聲請為蛙蛙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臺北
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並電詢趙佑全律師,趙佑全律師回覆願擔任蛙蛙公司特別代理人。又選任特別代理人
乃蛙蛙公司於聲請支付命令(下稱
系爭程序)經合法代理之前提要件,特別代理人之
報酬則為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所需費用,足見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系爭程序所需費用,如聲請人不預納該費用將致系爭程序欠缺合法要件而無從進行,是聲請人有預納系爭程序應給付特別代理人報酬之必要。本院
參酌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所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估定系爭程序選定蛙蛙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
上開金額;如聲請人逾期不預納,即
駁回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