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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相  對  人  洪維志 
            林文祥 
相  對  人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偉修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八年度存字第七O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14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620,000元,並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70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判決確定,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文祥、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假扣押聲請經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45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69號裁定駁回確定;另相對人洪維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准許,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又已具狀撤回對相對人洪維志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並聲請人已21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703號及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46號、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36號、108年度事聲字第14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069號、110年度司全聲字第82號卷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文祥、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假扣押裁定聲請既經駁回,又對相對人洪維志假扣押裁定業已撤銷,聲請人並已撤回對相對人洪維志之假扣押強制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定21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橋頭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