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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相  對  人  洪維志 
            林文祥 
相  對  人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偉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