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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
代  理  人  馬子珺 
相  對  人  睿騰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中海 


相  對  人  李秀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三第9列關於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52,08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3,86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