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合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亞太興工程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一O九年度存字第一○七八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
幣伍拾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08年度建字第217號民事判決,為擔保
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55萬元,並以鈞院109年度存字第10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供反擔保撤銷假執行,
本案訴訟亦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及
民事庭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078號、110年度司聲字第948號、109年度司執字第70281號卷宗核閱
無訛,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