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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佳儀 
相  對  人  驊鎂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恒茂 

相  對  人  吳映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79號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