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佳儀
相 對 人 驊鎂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吳映璇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79號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