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俊豪
李俊隆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張雅雯」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雅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