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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3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55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市場處

法定代理人  陳庭輝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林宏彥 
相  對  人  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勗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瑞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淑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樹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