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430號
聲 請 人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曾蘭英(歿)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均著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即受
擔保利益人曾蘭英行使權利,有
聲請狀收文戳章
可按,
惟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曾蘭英已於106年6月13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除戶
戶籍謄本附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又
繼承,因被
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
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本文規定自明。是聲請人得於查報曾蘭英之繼承人後再依法向法院聲請始為
適法,附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