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光世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余天琦律師
張芷綺律師
相 對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72號及如附表所示之歷審
裁判確定,並分別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上開裁判業已確定。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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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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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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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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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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