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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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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1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邦正 
相  對  人  萬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勲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10萬2,0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萬9,049元」,理由欄三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萬2,049元(計算式:99,049+30,000=102,049)」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萬9,049元(計算式:99,049+30,000=129,049)」。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