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宏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相 對 人 高欣宜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770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整,准予發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7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執行無結果,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已終結,聲請人並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撤回
聲請狀、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狀、撤銷假扣押裁定、執行處函及
民事庭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770號、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365號、107年度司執全字第571號、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47號、108年度司聲字第1308號卷宗,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07年度司全聲字第147號裁定撤銷確定,相對人並已撤回假扣押執行,執行法院已撤銷扣押令,應認訴訟已終結。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聲字第1308號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已合法收受,
迄未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在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
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