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大羊文化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晏誠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09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554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
被告負擔43% ,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並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確定。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審核,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126元。故
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094元(計算式:28,126元×43% =12,0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