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鼎利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O九年度存字第二O三九號提存事件,聲請
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二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新臺幣陸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遵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60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9年度存字第20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109年度存字第2039號卷宗,
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