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宗德間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宗德郵寄
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
惟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陳宗德業已於民國106年8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陳宗德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