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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培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宗德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宗德郵寄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陳宗德業已於民國106年8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陳宗德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