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新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龍國仁
相 對 人 吳月珠
龍正男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二四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九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
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26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50萬元,並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110年度存字第3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臺南地院110年度存字第324號卷宗,
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