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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LEAD ALL LIMITED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兼王光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橞瀴於繼承繼承人王光昇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LEAD ALL LIMITED、方富服飾有限公司及王橞瀴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王橞瀴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光昇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LEAD ALL LIMITED、方富服飾有限公司、王橞瀴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王橞瀴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光昇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LEAD ALL LIMITED、方富服飾有限公司及王橞瀴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4,84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