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LEAD ALL LIMITED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
兼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橞瀴於
繼承被
繼承人王光昇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LEAD ALL LIMITED、方富服飾有限公司及王橞瀴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王橞瀴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光昇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LEAD ALL LIMITED、方富服飾有限公司、王橞瀴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王橞瀴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光昇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LEAD ALL LIMITED、方富服飾有限公司及王橞瀴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44,84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